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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学生合法权益,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

时间:2017-04-18 07:47:40    来源:中国教育网    浏览次数:    我来说两句() 字号:TT

申素平 中国人民大学教育学院副院长 教授

  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高校依法治校的意识和能力愈加重要。二十世纪末以来,我国高教诉讼从无到有,不断推动高教法治进程,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已成时代必需。我国各级法院受理的学生诉高校的案件类型包括开除学籍、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退学、取消学籍、学生伤害事故、招生录取和转学转专业,大多涉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适用。高校无论是制定规章制度还是做出具体管理行为,是否符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要求,对高校诉讼结果具有决定性意义。《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与具体内容,已成为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重要依据和标准。对其适时进行修订以及时跟进教育法治发展的新情况和新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核心是要正确处理学校(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别是要尊重和保护学生权利。学生权利是一个复数的概念,意味着一组权利而不是一项权利,具有多种分类标准。从学生的法律地位来看,学生权利包括学生作为公民依据宪法享有的基本权利、学生作为民事主体(自然人)享有的民事权利、以及学生作为受教育者享有的权利。从学生权利的性质来看,学生有自由、受益、平等三种权利。从学生权利的行使主体看,还可分为学生的个体权利与集体权利。

  首先,修订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更加重视保障学生权利。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在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的表述中新增了“保障学生合法权益”,使其成为新规定立法的起点和基础,贯穿整个新规定的内容,成为解释新规定具体条款的依据,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二是在第二章“学生在校享有的权利”部分新增两项权利,分别是“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并在其后增加多条落实这两项权利的具体规定,体现了新时期学生权利的新诉求。三是新增第六章“学生申诉”,以一整章的篇幅对学生申诉的范围、机构、工作程序以及再申诉等多方面内容进行系统规定,对学生合法权益的保障和救济意义重大。

  其次,新规定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将其作为高校学生管理的总体原则新增为第五条。新规定不止提出“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而且指出高校要“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新规定增加了学生“恪守学术道德”的义务,并辅之以三条后果和责任条款。包括:一、新增第二十条关于学术诚信及其后果的规定:“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二、在第三十七条增加关于学术不端后果的规定,指出“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三、细化高校可以“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行为条件。新规定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判例以及近年学术不端行为的新情况,将“开除学籍”的学术不端条件,由原来的“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细化修订为“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参与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为学校制定相应校规提供更加明确的依据。

  最后,新规定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不仅保障学生权利,也支持学校合法正当行使管理和处分的权力。具体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高校学生管理的自主权,新增若干条款授权高校自主确定学生学籍管理事项。包括:新生“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新生入学后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等折算学分、计入学业成绩的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已获得学分,再次入学后的认定办法由学校规定;学生“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学校可以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学生提前毕业的条件,由学校规定”;以及在退学条件中新增“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赋予学校更多权利自主规定退学条件。

  二是为学校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提供法律依据。高校对学生行使管理和处分权时,特别是当其对学生的受教育权或其他基本权利有重要影响时,应当有法律依据,否则会受到学生的质疑乃至遭受合法性危机。通过立法规定学校的管理和处分权,可以为学校行使相关权力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新规定根据近年来高校学生管理的新形势,增加了若干条款规定,为高校行使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以及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等权力提供法律依据的支持。比较典型的有,新规定第九条新增关于取消入学资格的规定:“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第三十七条关于取消学籍、撤销学历学位证书的规定:“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关于对学生采取必要措施的规定:“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三是进一步规范学校在转专业、转学和纪律处分方面的权力行使。转专业、转学既与学生个体受教育的自由和选择权相关,也与其他学生受教育的平等权相关。对其既不能禁止,也不能没有任何限制和规范。新规定对转专业和转学的多个条款进行了修订,明确了相关原则和禁止条件,提出了制度和程序要求,特别是建立公示制度。新规定明确了“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的原则,但指出“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对于转学的条件,新增“特别需要”和“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两种情况,同时新增四条不得转学的条件,包括:“毕业前一年”、“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等。在纪律处分方面,新规定从程序正义的角度加强了对高校纪律处分权的规范,严格并细化了事先告知、送达、涉及重大利益处理(分)决定的做出等系列程序,并特别新增处分解除程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要求高校尊重学生权利,依法进行学生管理。既不能简单地认为学校权力大于学生权利,也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学生权利不要学校管理。因此,新规定从立法目的的高度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强调学生权利和义务的统一,重视学生权利与学校权力的平衡,可谓推进高校学生管理法治化的适当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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