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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掖市人民政府关于集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的通告

作者:n01   来源:网络   更新时间:2015-08-13 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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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营造优美舒适、干净靓丽、文明有序的城乡环境,提升宜居宜游城市形象,彰显金张掖的独特优势和魅力,市委、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城乡环境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彻底整治城乡“五乱”

(一)严禁垃圾乱堆乱放乱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主次干道、背街小巷、居民小区、机关单位、集贸市场、经营门店、施工工地等区域乱堆乱倒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废弃物。严禁各类建设、拆迁、市政道路工地周边未采取围挡、苫盖、密闭或喷洒覆盖剂等防尘措施堆放煤炭、砂石、灰土、垃圾等。渣土及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必须严密覆盖,坚决杜绝抛冒撒漏。

(二)严禁商铺摊点乱摆乱设乱卖。所有门店一律不准出店经营,严禁占道修理、洗车,加工及流动售货。严禁城区范围内随意设置露天烧烤及各类饮食小摊点。严禁未经城管执法部门审批占用公共场地从事展销、街头庆典等活动。严禁在未经批准的公路、街道摆摊设点,坚决取缔马路市场。严禁沿街散发广告等宣传品。

(三)严禁车辆乱走乱停乱靠。坚决杜绝在公众场地设置停车场和机动车辆乱停乱靠乱调头行为。严禁二轮摩托车和非机动车辆在人行道上随意停放。严禁强行拉客载客、车辆非法运营、违规恶性竞争等行为。

(四)严禁广告牌匾乱贴乱画乱挂。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城管、工商等部门审批不得擅自设置户外广告、招牌及公交站牌、阅报栏、信箱、橱窗、宣传栏、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等设施。强制拆除影响市容市貌的户外广告、牌匾、标志牌等设施。严禁随意悬挂条幅、横幅。

(五)严禁建筑乱搭乱修乱建。坚决杜绝违反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建筑管理、消防、地震等法律法规的建设行为。严禁私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耕地搭建仓储等各类建筑。严禁违法占用道路、绿地、公共用地。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迁移、改建、停用环卫公用设施。严禁随意挖掘城市道路、绿地和毁坏交通护栏、休闲座椅、广告灯箱等公用设施。对严重违反规划、严重损害公共利益和城市形象的建筑,必须在规定时限内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强拆并征缴拆除费用。

二、集中开展农村“四清四改”

集中开展以清垃圾、清柴草、清塑料、清废物,改造道路、改造厕所、改造圈舍、改进垃圾处理方式为主的“四清四改”活动。坚决杜绝在村庄周边、村内街道、房前屋后、沟渠等地段积存垃圾、堆放柴草秸秆、砂石土堆、粪堆等杂物。坚决杜绝田间地头废旧地膜乱飞、农药包装及废弃秸秆等随意堆放。建立农村垃圾“户清扫、村收集、镇转运、县处理”无害化处理模式。维护改造通乡通村道路、村内街道,杜绝路面坑洼不平、雨天泥泞难行、晴天尘土飞扬现象。因地制宜选择改厕形式,推广无害化卫生厕所。严禁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建设规模化养殖小区。

三、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一)严禁燃煤供热锅炉超标排放。限期拆除城区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未采取高效除尘脱硫或燃用洁净煤等措施的燃煤锅炉,实行集中供热。严禁商业门店、集贸市场个体经营户在店外或户外使用燃煤小火炉。

(二)严禁污染空气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焚烧秸秆、树叶、枯草、垃圾、电子废物、油毡、橡胶、塑料、皮革等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严禁燃放大型烟花产品,环境敏感区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严禁不采取防尘措施的作业,土方和拆迁施工必须采取喷水洒水湿法作业等措施,四级以上大风天气,严禁土方和拆迁作业。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规划、建设、公安、城管执法、环保、工商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甘肃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并在媒体曝光。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监察机关对城乡环境综合整治中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等部门、单位的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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